| 強積金一般情況
強積金涵蓋範圍
凡年齡介乎18歲至65歲的僱員、臨時僱員、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僱 員:指根據僱傭合約為同一僱主工作滿60日的全職和兼職的人士,包括學徒及前度僱員。
臨時僱員:指那些從事於設有行業計劃的行業,並由僱主按日或少於60日固定期聘用的僱員。現時行業計劃只包括建造業和飲食業。
自僱人士:是指沒有受僱於人,靠自己提供服務或貨品來賺取入息者。獨資經營或商業合夥人都屬於自僱人士。
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有那一類人士?
在2000年12月1日年屆64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
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和津貼補助學校教師);
家務僱員;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不超過12個月,或已獲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
自僱小販;
受僱不足60天的僱員;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供 款
僱主須為僱員供款,由入職當日起計,為僱員有關入息之5%,上限為每月港幣1000元正。
- 僱 員
僱員為僱主工作首30日無須供款。30日後僱員須按有關入息5%供款,上限為1000元正。但僱員有關入息少於4000元則不須供款(但僱主仍須就其部份供款)。
行業計劃僱主和僱員的供款標準如下:
供款標準 |
每日入息 |
僱主供款額 |
僱員供款額 |
雙方合共供款 |
低於130元 |
7.5元 |
不須供款 |
7.5元 |
130元-259元 |
7.5元 |
7.5元 |
15元 |
260元-389元 |
15元 |
15元 |
30元 |
390元-519元 |
22.5元 |
22.5元 |
45元 |
520元-650元 |
30元 |
30元 |
60元 |
高於650元 |
30元 |
30元 |
60元 |
上列供款標準並不適用於集成信託計劃。 5%有關入息作供款,可以按月按年形式支付。
有關入息是甚麼?
有關入息是包括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及津貼,但不包括房屋津貼和其他房屋利益、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權益歸屬
僱主向僱員作出的所有供款,一經支付予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便會即時全部歸屬於僱員。由累算權益投資所產生的收入、利潤或損失,亦同樣即時歸屬於僱員名下。
累算權益指每一強積金計劃成員於任何時間在該計劃內的實質利益的總額,包括僱主和僱員作出的供款,以及將該等供款作投資的收入、利潤或損失。
提款條件
所有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必須保留至計劃成員65歲時才可一筆過全數提取。但有以下情況者,可提早領取: 60歲,並宣誓表示永久性地終止受僱或自僱;
僱員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僱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僱員死亡(由僱員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提取)
僱員的累算權益少於5,000元。但僱員在提出申索前12個月沒有供款,也沒有任何累算權益在其他註冊計劃內並宣誓表明日後不會再工作。
累算權益的轉移
僱員轉職時,其累算權益不會因此而減損。僱員可把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或其所指定的計劃。僱員可因應參與計劃種類,作出不同選擇,如下:
僱主營辦計劃
僱員參與的是僱主營辦計劃,轉職時他可將累算權益轉移至──
任何其他集成信託計劃,並開設個人戶口。
集成信託計劃
僱員的累算權益可──
- 保留在現有集成信託計劃,以個人名義開設的獨立賬戶內;或
任何其他集成信託計劃,並開設個人戶口;或
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
稅務扣減
僱員向強積金供款可於應課薪俸稅中扣除,每年最高可扣除12,000元。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生效後,《稅務條例》也會相應修訂,所有獲《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界定為認可職業退休劃的僱員,也可獲強積金計劃僱員同等的薪俸稅扣除額。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之抵銷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可以利用其供款部份所累算權益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例如:
- 僱員應得遣散費100,000元。但僱主在強積金計劃下供款累算權益有70,000元(注意不包括僱員供款的部份),則僱主只能從僱員戶口中扣除70,000元予僱員,並須支付餘下30,000元遣散費餘額。
- 僱員應得遣散費50,000元,但僱主供款累算權益80,000元,則僱主可從僱員戶口中扣除50,000元,餘下30,000元則保留在僱員戶口內,直至僱員年滿65歲或符合其他提前領款條件始可提取。
罰 則
如果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或按時供款,初犯者刑罰最高是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再犯者刑罰加倍。
如果自僱人士沒有為自己登記或按時供款,初犯者刑罰最高是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再犯者刑罰加倍。
未有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的僱員
Q.我公司沒有任何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安排,現在今年12月1日要做強積金計劃,我的年資會否因而會重新計算?
A.不會。僱主不能以此為理由削減您過去的年資。若強積金計劃實施後,僱主解僱您,計算遣散費或長服金時,年資仍以您的實際入職日期計算。
Q.我如何得知僱主已安排我們參加了強積金計劃?
A.已安排僱員加入註冊強積金的僱主,將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頒發參與證明書。僱主須將註冊證明書展示於辦公地點當眼之處。
另註冊計劃的受託人必須在僱員成為計劃成員後60日內,向僱員提供以下文件:
- 一份載有計劃條款、須支付的費用、成分基金的詳情,及計劃聯絡人的文件;
一份指明發出日期、計劃名稱、受託人的名稱、地址、僱員姓名的證明書。
Q.作為僱員我有否權利選擇參與那一個強積金計劃?
A.按照條例規定,選擇參與哪一個強積金計劃的權利在僱主手中。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只建議僱主在選擇計劃時,諮詢員工意見。
Q.作為僱員有何選擇權?
A.雖然僱員不負責選擇強積金計劃,但僱員有權選擇和投資計劃內的任何成份基金。強積金計劃條例規定,任何強積金計劃可由一個或多個成份基金組成,而每個成份基金必須有不同的投資策略,以供計劃成員選擇。僱員可選擇投資於一個成份基金或多個成份基金組合,投資比例由僱員決定。所有成份基金必須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核准。
Q.法例有否規定成份基金的組成和投資,保障僱員利益?
A.法例規定,所有成份基金之中,必須要有一個「保本基金」,供僱員選擇。保本基金是指提供與銀行儲蓄利率相若的投資產品。保本基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100%港幣投資;
- 必須以單位信託或單位化保險單形式運作;
- 必須提供每月報告;
- 營運基金的行政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扣除。除非投資收益高於存放銀行港元儲蓄戶口的收益。
Q.我如何得知僱主把其供款和我的供款交予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
A.按規定僱主必須在供款期最後一日後7個工作天內將供款交予受託人,並每次於付款後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僱員一份每月供款紀錄,上面必須列明僱員的有關入息,僱主和僱員的供款,及付款日期。
Q.我與僱主雙方向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可否高於5%法定標準?
A.可以。僱傭雙方供款高於法定標準的為自願性供款。這部份供款不受利益保存和可調動性的規定所管限。其提取條件則根據勞資雙方的協議而定。
已有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的僱員
Q.我公司已有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是否無需參加強積金計劃?
A.如您公司的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已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豁免,則無需參加強積金計劃。按照強積金條例規定,原有計劃通稱職業退休計劃獲得豁免的一項重要條件,是僱主必須讓計劃現有成員和合資格的
新僱員,有一次機會,選擇參加強積金,還是留在原有的退休金計劃內。
Q.原有的職業退休計劃獲得豁免要有甚麼條件?
A.職業退休計劃要獲得豁免,必須符合下列準則:
在1995年10月15日或之前成立;
在1996年1月15日或之前向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提交註冊申請;
於計劃成員退休、離職、身故、傷殘或計劃清盤時提供福利。
Q.現時各公司原有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銜接會有甚麼安排及僱員要注意的事項?
A.現行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銜接,情況主要有五種,而僱員要注意事項如下:
銜接方式 |
具體安排 |
僱員注意事項 |
- 繼續營辦現行職業退休計劃
|
現有成員及合資格的僱員都可以一次過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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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申請強積金豁免;
此項安排對現有僱員影響少 ,但慎防僱主趁機減低供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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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職業退休計劃收縮(只保留給現有成員。)
|
現有成員有一次選擇機會參加強積金計劃或現有職業退休計劃 ;
所有新成員必須加入強積金計劃。
|
僱主須申請強積金豁免 ;
現有成員在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或保留現有計劃時 ,必須小心衡量兩個計劃的投資回報率及行政費用等問題;
現有計劃只保留給現有成員,故現有成員因退休、離職、身故等原因 ,計劃會因此而收縮。計劃內的資金會因此而逐步減少,是否會影響計劃日後的投資回報,僱員務須向僱主或現行計劃受託人查詢清楚。
|
- 把職業退休計劃逐步收縮(不接納新成員加入,並凍結現有成員在該計劃內的服務年資。)
|
新僱員和現有成員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
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被凍結。但會繼續投資 ,直至所有現有成員符合原計劃管限規則的要求,取得所有累算權益為止。
|
僱主無須申請強積金豁免 ;
僱員須留意僱主營辦強積金計劃 ,趁機削減供款率。如有應立即表示反對,並尋求工會協助。
有關原有計劃日後投資回報的考慮 ,可參閱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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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現有職業退休計劃(把現有職業退休計劃資產轉入強積金計劃內。)
|
新僱員和現有成員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
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資產全部轉移到強積金計劃 ,作為自願性供款。這部份供款不受強積金計劃的利益保存和可調動性的規定管限。僱員提取這份累算權益仍需按僱傭雙方的協定,或按原計劃管限規則要求。
|
僱主無須申請強積金豁免 ;
僱員須留意僱主會否減低供款率 ;
留意僱主會否改變自願性供款提取的原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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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現有職業退休計劃(對現有成員結清退休計劃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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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僱員和現有成員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
按現有職業退休計劃規定,結清計劃成員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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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無須申請強積金豁免;
僱主終止現有計劃,並結清所有福利,表示僱主可能遣散員工,年資全部結清後,僱員可能不獲聘用。獲重新聘用的員工的年資也將會可能由2000年12月1日起重新計算;
- 現有成員收款後可能要繳納入息稅。遇有這種情況,請立即聯系工會,工會定當提供協助。
|
上述第2、3、4、5項安排對僱員的權益影響至巨,可能有損僱員退休離職福利。我們認為退休金或公積金的安排,是屬於僱傭合約一部份,任何有關改變都必須得到僱員同意。如您發覺僱主意欲更改您現行退休金或公積金計劃,請立即與工會聯系,共同商討對策。
Q.我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那我現行在公司職業退休計劃所累算的權益如何處理?
A.若你選擇退出公司職業退休計劃,參加強積金計劃,則您在現行職業退休計劃內的累積結餘(包括僱主及僱員的帳戶),必須保留在現有計劃內,並繼續賺取投資收入,直至您有權從該計劃收取任何利益為止。(見下例)
|
僱 員 |
僱 主 |
供款率: |
5% |
7.5% |
歸屬比例: |
服務年期 |
歸屬百分比 |
|
少於3年 |
0% |
|
3 |
30% |
|
4 |
40% |
|
5 |
50% |
|
: |
: |
|
: |
: |
|
9 |
90% |
|
10 |
100% |
終止服務利益 = 僱員帳戶結餘 + 僱主帳戶結餘
× 歸屬百分比
假設某名僱員在選擇退出職業退休計劃時服務年期為三年,在離職時總服務年期為五年,而他當時的帳戶結餘是:-
|
僱員帳戶 |
僱主帳戶 |
截至退出計劃當日: |
20,000元 |
30,000元 |
投資收入: |
4,000元 |
6,000元 |
截至終止服務當日: |
24,000元 |
36,000元 |
則他在職業退休計劃下的終止服務利益為:
24,000元 + 36,000元 ×50% = 42,000元
即歸屬百分比按總服務年期計算。
行業計劃
Q.行業計劃是否只指建造業和飲食業?
A.行業計劃是專為某些特定行業而設立,而且主要是一些僱員流動性較高的行業。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可藉政府刊登於憲報的命令,宣佈該等僱員屬強積金制度下的臨時僱員,須參加行業計劃。現時積金局只指定建造業和飲食業設立行業計劃。
Q.我是一個建造業工人,可能每天為不同的判頭工作,那我是不是每天都要轉換一個強積金計劃,好像不甚方便?
A.行業計劃的特點是僱員在同一行業內,不須因為轉職而轉換計劃,只要他的前僱主和新僱主都已在同一個行業計劃內登記。
Q.飲食業和建造業的僱主、僱員可否不參加行業計劃,而選擇參加一般的集成信託計劃?
A.可以,但該類計劃不提供「轉職不轉計劃」的服務。
Q.行業計劃中,建造業涵蓋那些類別的僱員?
A.行業計劃中,建造業包括下列八大類別的從業員:
- 地基及有關工程
- 土建及有關工程
拆卸及結構更改工程
修葺及維修保養工程
樓宇結構工程
消防、機電及有關工程
氣體、水務及有關工程
室內裝飾工程
Q.行業計劃中,飲食業包括那些類別的僱員?
A.根據行業計劃的界定,飲食業是包括以下八大類別的從業員:
- 食物製造廠
- 食肆
工廠食堂
燒味或鹵味店
公眾街市營業的熟食檔
領有小販牌照的熟食檔
學校或工作場所的食堂
會所內的飲食機構
自僱人士注意事項
Q.我是自僱人士,供款是否可選擇按月或按年的形式?
A.是,可以選擇按月或按年的形式供款。
Q.我的供款額為有關入息5%,有關入息有否上、下限?
A.有,每月為4000元和20,000元;或每年48,000元或240,000元。
Q.如何評核我的有關入息?
A.有關入息是根據自僱人士向稅務局填報的盈利收入為基礎評核。如涵蓋的時段少於一年,則按比例調整。(見下例)
A君:
稅單上的應課稅盈利:180,000
涵蓋時段: 12個月
強積金供款額:每月180,000÷12×5%=750元
每年180,000×5%=9,000元
B君:
稅單上的應課稅盈利:207,000
涵蓋時段: 9個月
則B君每月收入: 207,000÷9=23,000元
經調整後每年收入:207,000÷9×12=276,000元
B君每月和每年收入已超逾上限,故只須每日供款1,000元或每年12,000元
Q.如果我未能賺取法例規定入息下限,可否停止供款?
A.當您未能賺取法例規定入息下限時,便可以終止供款。但需提交有關入息證明與受託人,直至入息回復至規定入息下限或以上時,才恢復供款。
強積金雜項問題 
Q.我身兼兩職,是否兩份工作都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A.如果您兩份工作都為僱主工作滿六十天,則須同時參加兩個強積金計劃。
Q.我是一間公司新僱員,並參加了該公司已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我在計劃內累算所得的利益是否受強積金關於利益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的規定?
A.獲強制性公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新成員,其在計劃內累算所得的利益將受制於強積金的利益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規定。但適用範圍僅限於累算利益中等同不超逾“最低強積金利益”款額。
Q.何謂“最低強積金利益”?
A.最低強積金利益,是指下列兩者中數目較少者:
( I ) 成員在豁免計劃的期間,在該計劃下的累算權益;
( II ) 1.2X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X強積金計劃實施後的服務年期。
(見下例)
強積金計劃實施後的服務年期:10年8個月
僱主供款帳戶:150,000元
僱員供款帳戶:150,000元
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20,000元
適用的歸屬比例(按總服務年期計算):100%
(按歸屬比例計算出的)可享有累算利益總額:
= 150,000元 + 150,000元 ×100% = 300,000元
最低強積金利益:
取右列數目較小者:( I ) 300,000元;
|
(II) 1.2 ×
20,000元 × 10 |
8 |
=256,000元 |
|
12 |
即256,000元
換言之,只有相等於新成員累算利益中最低強積金利益的款額(即256,000)才須保存在強積金制度內。
超出額(即44,000元)則可根據計劃的管限規則支付予成員。
Q.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規定,若僱員因《僱傭條例》第9條解僱,僱主可沒收成員累算利益中的僱主供款部份,在強積金制度下,會否有變?
A.在強積金制度下,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下的新成員或原有成員,僱主即使以《僱傭條例》第9條解僱他們,受託人不得沒收其最低強積金利益。受託人只可扣起現有成員在強積金制度生效日期前由僱主供款累積所得的利益,以及成員就強積金計劃實施後的服務期,其累算利益中的僱主供款部份超逾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供款額。
核准受託人的責任及監管 
Q.僱主和僱員向強積金計劃的供款,會否變成核准受託人的資產?如果核准受託人財政出現問題,那如何是好?
A.按法例規定,所有強積金計劃必須以信託形式管理,並受香港法律管限。所有強積金計劃的資產必須與僱主、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資產分開保存。故當受託人、其他服務提供者或僱主出現財政問題,債權人亦不能要求受託人、其他服務提供者或僱主挪用受託管的強積金資產償還債務。
Q.受託人的主要職責為何?
A.受託人的主要職責如下:
- 收集或收取強制性供款;
- 就註冊強積金計劃保存適當而完整的帳目和其他紀錄,供符合資格的人士隨時查閱;
確保在必須付款時只付款予符合資格的人;
確保獲委任的投資經理及其他服務提供者遵守強積金的各項規定、標準及指引;
遵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強積金計劃管限規則的要求。
Q.如果強積金計劃核准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導致我的累算權益有損失,我有否保障?
A.《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須購買足夠的保險,在計劃成員因受託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的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導致累算權益損失的時候,彌補計劃成員的損失。
Q.若有關的保險金不足以補償我的損失,我有甚麼途徑獲得賠償?
A.按照法律規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會設立一個補償基金。若有關保險金不足以補償計劃成員累算權益的損失,該計劃成員可向補償基金索償。但計劃成員必須在發覺損失後個月內以書面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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